律所50萬借條案經(jīng)歷省市區(qū)三級法院
一審再次勝訴
按:一起如此簡單明了的民間借貸案件,何以歷時三年多,經(jīng)歷三級法院,直接參與審理的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近30人,其他參與人或者關注人不計其數(shù)?起因竟然是二個法官的枉法裁判引起的。可見,盡管枉法的法官是極少數(shù),但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極其惡劣的。正義,盡管姍姍來遲,也足以撫慰法律人受傷的信仰!
近日,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楊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借款 50 萬元及利息”。
至此,這起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歷時三年之久,經(jīng)歷一審、二審發(fā)還重審、第二輪一審、第二輪二審、再審、撤銷原判第二次發(fā)還重審、第三輪一審等多個訴訟階段,律所才等到了久違的公正的判決。
這樣一起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卻因為個別法官的枉法裁判而變得一波三折,歷經(jīng)曲折。律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這么難,就不要說一般老百姓了.....可見,習總指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多么高瞻遠矚、任重道遠!
打官司,若沒有一股不屈不撓,勇往直前,剛正不阿的精神和氣概,就不要去打官司。更不要做律師替別人打官司了!!!
案情簡介:2015年,河南省xx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委托本所代理該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河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欠款一億多元的案件,為了支付律師費,xx公司向楊某借款80萬元。應xx公司請求,本所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證。
楊某因急用錢,急不可待,于2019年8月份向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提起訴前保全措施,將本所列為被告并查封了本所的基本賬戶。
為了息事寧人,解決問題。2019年8月15日,本所念其生活困難,經(jīng)過協(xié)商,借給楊某50萬元,由楊某出具《借條》。按照《借條》約定,楊某可以暫時不用還錢,但須撤回對本所的起訴,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借條》出具后,本所負責人通過銀行轉賬50萬元給楊某。楊某收到錢款后向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撤回起訴。至此,這一事件理應劃上一個句號了。
然而,2020年1月9日,楊某出爾反爾,再次向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起訴本所,并申請法院凍結了本所的銀行基本賬戶。
2020年1月13日,因楊某向法院起訴本所的行為違反了《借條》約定,構成違約,本所向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承擔違約責任,立即歸還5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主審此案的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李麗無視白紙黑字的《借條》、轉賬憑證以及楊某起訴本所的事實等證據(jù),在多次逼律所撤訴未果的情況下,故意混淆“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qū)別,將借款關系強行歪曲為“因履行保證責任支付50萬元”,認定本所不具有債權人資格而駁回起訴。
2020年4月24日,李麗法官做出(2020)豫0103民初69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本所的起訴。
本所依法提起上訴,李麗法官逼律所繳納上訴費9000多元。依法,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是不需要交上訴費的。
2020年5月2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終6200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本案中,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以楊某向其出具的借條及相應轉款憑證訴請楊某償還案涉借款,該起訴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條件,一審法院以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實是否達成借款合意為由駁回起訴,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裁定: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690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2020年11月17日,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此案。
2020年12月17日,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借款50萬元及利息。”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與楊某達成借款合意向楊某出借50萬元,并約定于河南省xx實業(yè)有限公司執(zhí)行河南xx有限公司執(zhí)行款到位后償還該筆借款,但該50萬元借款的前提條件是楊某撤回對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的起訴。楊某收到借款后撤訴再次起訴造成本案糾紛,故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要求楊某償還借款5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楊某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李文兵法官違法獨任審理了該案。博風律所拒絕了李文兵法官提出的嚴重侵害律所合法權益的調解方案,被李文兵法官以極其荒謬的“還款條件不成就為由”,判決駁回了律所的訴訟請求,律所的50萬元就這樣灰飛煙滅了。
博風律所不服這一荒謬的判決,依法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后,認定該案二審獨任審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2021 年 12 月 29 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申 6640 號民事裁定,指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022年4月1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01 民再 40 號,“一、撤銷本院(2021)豫 01 民終 724 號民事判決及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 0103 民初 5389 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2022年11月11日,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0103 民初 4741 號《民事判決書》,采納了律所的觀點,判決:“被告楊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借款50 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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