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律師葉青林、黃從武代理的齊英姿、趙航與開封萬麗東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麗公司”)房屋認購協議糾紛一案,代理律師的上訴意見和再審意見分別得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指令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
2011年8月25日,齊英姿、趙航與萬麗公司簽訂認購協議,認購萬麗公司開發的商鋪,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房源認購書自動失效,認購金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但是,認購協議簽訂后,萬麗公司既未通知齊英姿、趙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未履行過其他任何義務。齊英姿、趙航萬般無奈之下找到本所,委托本所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認購協議,萬麗公司退還購房款。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11民初404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簽訂的房源認購書,合法有效,認為萬麗公司并未違約。對于齊英姿、趙航解除合同請求不予支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2019)豫02民終272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因其他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簽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葉青林律師、黃從武律師分析后認為:兩審法院對于萬麗公司的違約行為未予審查,加重申請人一方舉證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同時,二審法院也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據此,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本所律師的再審意見,裁定指令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萬麗公司被起訴后,也提起訴訟,反過來要求齊英姿、趙航支付購房款。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對于雙方起訴案件合并審理,并作出(2019)豫0211民初3620號民事判決書,直接認定房源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判決齊英姿支付剩余房款3100000元。
葉青林律師、黃從武律師代理齊英姿、趙航依法提起上訴,認為(2019)豫0211民初3620號民事判決書屬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無視案件事實,對于同一份認購協議的性質進行不同認定,剝奪當事人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屬于典型的“強買強賣”。
最終,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本所律師的上訴意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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