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311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統一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現就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新類型、疑難復雜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可以通過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等方式進行審判指導。
二、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編發的參考性案例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與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相沖突。
三、對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編發的參考性案例,不得在裁判文書中援引作為裁判依據。
四、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可以采用“紀要”“審判指南”等形式,不得使用“規定”“解釋”“決定”“批復”或“指導意見”等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名稱,不得采用司法解釋的體例。
高級人民法院編發的參考性案例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體例。
五、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發文字號。
六、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庭,以及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的案例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或參考性案例。
七、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際效果,制定審判業務文件前應當就制定的必要性進行研究論證。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八、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應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報送時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文本、相關說明及電子版等材料。
九、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報送審查的審判業務文件后,由研究室統一編號登記送交有關審判業務部門進行審查,有關審判業務部門在收到后一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意見對審判業務文件進行修改后,印發轄區內人民法院參考。
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編發的參考性案例應當在正式印發后十五日內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十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釋,及時進行清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十二、對本通知下發前的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清理,需繼續作為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的,于本通知下發后三個月內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十三、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轉交的有關機關、組織、個人反映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存在問題的建議函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研究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
十四、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同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的指導及管理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本院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的管理、備案等工作。
十六、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審查備案規定,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十七、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2020年12月1日
來源: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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