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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明確:2020年,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還要判刑!
發布時間:2020-12-14 09:45:58 | 瀏覽次數:

2019年可以說是整治民間借貸罕見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以非法經營罪打擊非法放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備注:1、本條界定了非法放貸的入刑標準和條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這是巨大的變化,此前的高利貸僅僅是違反合同法、民事法律、或行政法規,但是該司法解釋將“非法放貸、高利貸”入刑,可謂重典治國。

 

2、限定了期限是2年、次數是10次,壓縮非法放貸、高利貸為生的個人、團伙、組織的生存空間,將合法借款、資金融通的時間限制在2年內、10次內。】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備注:嚴格控制合法借款利率標準即36%/年利率(3%/月)以下,凡是超過36%/年利率的上升為“犯罪”,用刑罰來控制社會上放貸為生的個人、組織。】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備注:目前社會上放貸為生的人,為了規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于最高利率不得超過36%/年的規定,想要用服務費、介紹費、管理費、咨詢費、違約金等名義規避法律風險。

 

本次司法解釋就杜絕了這種規避行為,將這些名義也計算在違法所得,含在是否超過36%/年之內。】

 

六、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備注:本條才是司法解釋的重點和目的,也是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

 

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1021日起施行。對于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早在2018年,公安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隨后最高院亦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聯合整治民間借貸中不規范行為。

 

現在劃重點:

 

1、未經批準,不得以借貸為業!

 

2、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3、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4、民間借貸必須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

 

5、嚴打“套路貸”。

 

6、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

 

特別提示: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

 

附:相關文件全文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0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認真抓好相關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即不得以借貸為業,最高院判例也明確以民間借貸為業的借貸合同無效!!(附判例)

 

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二)....

 

(一)關于本案兩筆《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項,未約定利息,而是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而且多數情況下約定有借款期內的高額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即其出借的對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所涉的兩筆《借款合同》是其經營放貸業務中的一部分,本質上屬于從事放貸業務。

 

而且,雖然本案中的兩筆《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僅為三個月,而違約金卻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高額逾期利息的方式實現營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沒有向外放貸的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亦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該種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本案的兩筆《借款合同》無效。

 

高金公司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五、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六、改進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七、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八、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九、加強宣傳引導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征,善于通過虛增債權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并借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范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81

 

來源: 新法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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