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異議復議案件
辦理指南
一、辦理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異議復議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推進執行程序,依法查控、處置財產,依法規制失信背約行為,依法保護產權,最大限度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合理原則。執行權的行使應正當合理,在依法兌現勝訴權益的同時,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防止因執行行為給債務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三)比例原則。執行過程中,執行手段與執行目的、債權人實現的利益與債務人付出的代價大致相稱,合乎比例。
二、超標的保全與執行異議的類型
(一)訴前與訴中財產保全,仲裁前與仲裁程序中保全,被保全人認為人民法院超過保全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被保全人財產的。
(二)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超過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債務數額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與執行措施后,以超標的為由解除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認為解除行為錯誤的。但對經異議復議審查而解除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行為提出異議,屬重復異議,不予受理。
三、不屬于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異議審查范圍的情形
(一)被保全人、被執行人主張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但理由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歸他人所有的,應由案外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
(二)被保全人對民事保全裁定所載明保全的具體財產有異議的,應當在民事保全裁定所指定期限向作出民事保全裁定的立案、審判部門申請復議,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四、構成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形
(一)保全過程中判斷是否超標的額時,原則上應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價值為準。當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價值大于保全標的額時,為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二)執行程序中判斷是否超標的額時,應當綜合財產價值、執行快速變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流拍降價等因素加以衡量,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適當從寬掌握,但一般不得超過執行標的額的30%,即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數額大于執行標的額的130%時,可以認定為超標的。也就是財產降價20%處置時,與執行標的額基本相當。
五、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申請人應提供證據材料
對人民法院保全與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對所主張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價值及權利負擔狀態等。
執行實施部門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前應當主動詢價,或事后及時詢價。當事人申請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的,執行實施部門應當詢價。
六、確定保全與執行的標的額的方法
申請保全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為保全標的額。
執行標的數額包括生效裁判主文所載明的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或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不方便精算標的數額的,可以進行估算。
保全與執行標的額作為異議審查裁定查明事實的一部分。
七、確定財產價值的方法
保全程序中,原則上參考以下方法確定財產價值,不通過委托評估的方式確定財產價值:
(一)凍結銀行存款、公積金、微信、支付寶等資金的,按照實際凍結的金額包括凍結后累計轉入的金額為財產價值。
(二)查封不動產的,以所在位置附近的不動產成交價估算價值。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數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后,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但客觀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導致價值顯著降低的除外。
(三)查封在建工程的,綜合考慮工程投資額、完成工程量、銷售情況、工程欠款、拆遷安置、欠交稅費等因素確定價值,并原則上允許繼續建設。
(四)保全車輛、船舶等特殊動產的,參照二手市場同類型動產報價確定價值。
(五)保全機器設備的,參照市場價和購買價以使用年限確定價值,并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六)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以評估報告確定保全價值,無評估報告的,以被保全人實際出資額確定價值。
保全上市公司股權的,股票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
(七)保全投資型保險、基金、信托收益等的,參照票面價值確定價值。
(八)保全對他人的到期債權的,作出凍結裁定直接送達該他人,以該他人確認的到期債權數額確定保全價值。
執行程序中,參考上述方法計算財產價值。對在建工程等詢價未果的財產,可以采取委托評估的方式確定財產價值。
八、當事人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確定財產價值的依據
當事人自行委托評估形成的意見是一種證據形式,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評估的,人民法院應委托評估以確定財產價值。否則,將以當事人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確定財產價值的依據。
申請評估的,由申請的一方預交評估費用。異議審查后認定超標的保全與執行的,由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負擔評估費用;不能認定超標的保全與執行的,由被保全人、被執行人負擔評估費用,可以作為實現債權的費用予以執行。
當事人認為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請求重新評估的,另行立案審查,超標的異議審查程序中止。
九、不計算財產價值的情形
(一)保證金具有質押性質,銀行存款賬戶為保證金賬戶的,賬戶內資金不計入財產價值。但該賬戶資金被認定為非保證金的,賬戶內資金應計入財產價值。
(二)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的流轉以交付為所有權公示方法,流轉便捷,毀損貶值幾率大,未被實際扣押的,一般不計入財產價值。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設定有抵押、質押的,計算財產價值時應當扣除已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但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系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的除外。
(四)對輪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因保全與執行行為尚未生效,不計入財產價值,但自輪侯查封、扣押、凍結生效為正式查封、扣押、凍結時計算財產價值,及時解除超標的部分的保全。在先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數額顯著低于財產價值的,可以扣減在先債權數額后計算財產價值。
(五)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系與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被執行人占有的份額計算財產價值;與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各共有人平均份額計算財產價值。他人共有份額不計算財產價值。
(六)到期債權的執行中,他人未確認被保全人、被執行人的債權數額,或者該他人雖確認債權數額但明顯不能及時清償的,不計算財產價值。
十、能否按照當事人的請求,選擇財產進行保全與執行
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合理選擇保全與執行財產。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進行保全和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請求人民法院保全或先執行某項財產的,應當準許;未準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
十一、辦理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異議復議案件審查的主要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十二、認定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后續處理
異議復議審查后,認定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根據選擇的財產情況,直接裁定解除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執行實施部門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等予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