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的法官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比之污染河流的源頭帶來的危害更大,他們顛覆的是法律人的信仰,破滅的是老百姓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希望……
今年,因為疫情,律所的日子也不好過。于是,被動提起了三起討要拖欠借款和律師費的訴訟。結果,三個案件均被法官無情地戲弄。
第一個討要60萬元律師費的案件,被判決駁回,理由是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不明確。那么,除了律所是誰促成了這個結果呢?!
第二個追討借款50萬元的“借條”案件,被一審裁定駁回。理由是“借條”不能證明借貸關系。慶幸,二審法院及時撤銷了裁定發還重審,結果就石沉大海,音信皆無了......總之,律所想要回借出去的錢,法院不支持。
第三個討要750萬元風險代理費的案件,被主審法官攔腰斬斷判了300多萬元。法官認為這就很多了,完全無視白紙黑字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無奈,上訴。20多萬元的上訴費給疫情中勉強維持生計的律所帶來了不可承受之重......
究其原因,是事實上有爭議,還是法律上出問題了呢?答曰:事實和法律都沒問題,是主審法官的良知和主觀心態出現了極大的問題。骨子里,部分法官就看不起律師,認為律師甚至比當事人更好說話。因為惹惱了當事人,當事人會告她枉法裁判。而律師職業屬性上似乎有求于法官的多,得罪了也沒有什么了不起的。于是,在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上,也可能是由于一些見不得光的原因吧!這些法官就完全站在了當事人一邊,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不顧律師的感受和尊嚴。
于是,本律師怒了,把無視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給控告了。律師告法官,當然是直擊要害。被控告的法官無法自圓其說時,不但不認真反省自己的過錯,反而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到處說律師的壞話,甚至利用組織對律師施壓。
難道本律師就天生愛告狀嗎?當然不是。其實,本律師是學中文出身的。學中文的人,普遍受傳統儒家思想的禁錮,奉行中庸之道,處事包容忍讓,與人為善,留有余地。當然,一身傲骨也是少不了的。“渴死不飲盜泉之水,餓死不受嗟來之食。”
陰差陽錯,鬼使神差,一步步被命運推到了世俗的紛爭之中。而且,一不小心成了在社會矛盾的浪尖上跳舞的人,被動地當上了一名中國律師。
律師是干什么的?律師的職業就是幫人打官司、告狀的。告狀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了律師的“衣、食、住、行”。努力鉆研“告狀技術”,是每個律師都孜孜以求的,除非智力不夠,或者真正的純粹“法律人”。
自從做律師工作以來,恪守法律人的最低道德,努力做一個“告狀技術”水平高的律師。努力鉆研業務,把腦袋上原本濃密的頭發變得稀疏了。積極參加社交活動,把本就不是太好的腸胃喝壞了。如此,才略有小成。
十多年來,經歷的大小陣仗百余起,個個都是靠刺刀見紅拼出來的,能有今天的法律界地位,絕非浪得虛名。
幫人告狀十余年來,總能勝多敗少。告狀成功的,路徑大致相同。告狀失敗的,原因各種各樣,但絕非因本律師認知的事實和法律有問題。
最令本律師驕傲的一個案件。一民營企業家被某市公安局以挪用資金罪立案,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企業家先后在北京、上海、鄭州多地先后聘請了12撥律師都無能為力。最后,機緣巧合找到了本律師,本律師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認為這是一起人為制造的冤假錯案。依法代為控告,在兩任河南省政法委書記的關注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支持了本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為企業家平反昭雪。
本律師控告了枉法裁判的法官,這些法官竟然說:“這個律師就愛告狀......。”您說對了,律師的職業就是替人打官司、告狀的。自己的事情,除非迫不得已,也不愿走這條路。本律師認為,“我們從來不會主動去傷害任何人。但是,你傷害了我們,我們的反擊也是無情的。”
難道碰到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了,本律師反而不會告狀了嗎?!
魏德強律師
2020年11月6日
附注:
《人民法院報》:尊重律師執業權利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假如律師放棄挑錯,不主動發現錯誤或發現錯誤卻緘口不言,那么,不僅是律師瀆職,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加大司法者辦錯案的風險。
當前隨著法治的發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能力和質量在不斷進步,然而進步無止境,應該看到當前仍然存在必須重視和改進的問題,尊重和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不足就是其中之一。國家已頒布了多部法律,各司法機關也制定了多部規定、意見,明文肯定辯護律師的作用,明確律師的執業權利,要求司法者尊重律師,支持、配合律師依法執業。盡管如此,仍有一些司法者對律師不友善、不禮貌、不尊重,對律師執業不支持不配合,態度生硬行為粗暴,甚至激烈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
從司法實踐中看,某些司法者對律師態度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主觀原因主要有:內心確信行為人有罪,而律師卻堅持無罪意見,因此認為律師行為過分,妨害了案件的審理;看到有的律師挑錯行為有情緒化因素,于是認為律師意見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視;因看到律師隊伍中害群之馬的不良行為,于是對律師隊伍先入為主地形成了成見、偏見,認為律師“是麻煩的制造者”;某些案件是上級有明確要求或經司法機關內部協調,已得出處理意見,因此認為律師堅持挑錯毫不讓步的行為是辦案的障礙。這些認識和態度違背了法治原則和公正要求,損害了律師的執業權利和職業尊嚴,是律師取證難、閱卷難、會見難等老大難問題長期不能得到徹底解決的重要因素,也不符合司法者的身份、職責、義務、職業道德的要求。
首先,司法者對行為人有罪的內心確信,是否正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兼聽各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當庭闡述的意見,在程序、實體都確保合法的情況下才能最終確定。內心確信不是可以排斥任何不同意見的理由,否則就會形成司法專斷。律師依法在案件細節上較真、在訴訟環節上挑毛病、在起訴書和判決書字里行間發現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準性、公正性,防止司法專斷傷害公正。
其次,律師執業中言辭激烈,表現出情緒化傾向,并不必然等同于行為違法,也不說明挑錯意見必然錯誤,不應隨意壓制。如果司法者認為律師有情緒化傾向就可以利用司法權加以壓制,那么律師執業權利就會失去保障,司法權也會失去律師權利的監督,不但不利于在辦案件的正確處理,而且司法權力任性和濫用的概率必然增加。
再有,應該看到敬畏法律,尊重司法者,樂于積極推動法治建設以保護人權,是當代律師隊伍的主流。不能因律師隊伍不是一片凈土,存在害群之馬,就產生偏見,抱有成見,由害群之馬遷怒于律師群體,把律師視為“麻煩制造者”,否定律師隊伍的主流。如果任由這種歧視或株連無辜律師的狹隘偏激的思維方式主導司法行為,必定產生嚴重惡果。
現代法治常識和依法治國實踐告訴我們,挑錯是律師的職責,律師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業功能,是實現法治國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律師可以充分行使執業權利,依法挑錯較真而沒有后顧之憂,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滿足社會治理和人權保障的需要。可以說,假如律師放棄挑錯,不主動發現錯誤或發現錯誤卻緘口不言,那么,不僅是律師瀆職,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加大司法者辦錯案的風險。所以我國法律有關律師制度和律師工作的立法原意是,必須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支持律師的執業活動,以保證法治實施,滿足社會以及當事人對律師執業的需要,實現人權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在新形勢下,需要有強烈的內心動力和足夠的司法智慧,擺脫情感好惡和個人虛榮心理的羈絆,做到模范法官鄒碧華所說:以尊重律師為己任的司法者。只有這樣的司法者才有可能自覺守法,公正司法,保證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必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民眾判斷司法是否公正,既看司法活動在實體和程序上是否合法,也要看司法者行為是否文明,而如何對待律師,影響著民眾對司法活動的合法性與司法者行為文明化的感受。所以司法者,一定要運用法治思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合法、理性、文明、友善地對待律師,強化訴訟中律師的知情權、辯護權、申請權等各項權利的制度保障,嚴格落實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這方面工作出色的司法者應該再接再厲,繼續提升水平和質量;工作尚有缺陷的司法者,應該興利除弊,大力改進自己的工作。
司法者應該與律師聯手構筑法治大廈,共同完成正確適用法律,弘揚法治精神,推動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公正的任務。這就要求司法者,必須轉變思想觀念,摒棄陳舊意識,學習和強化法治思維。從理論上明確認知律師制度和律師執業活動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意義;理解司法者與律師都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同屬于國家的法律共同體,應該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進”的新型關系的道理;認識到出現讓律師難以保持職業尊嚴,不能行使合法權利的社會生態和司法環境,既是法治建設的敗筆,也是司法者的恥辱的常識。具有司法為民情懷和公正司法追求的司法者,一定努力使理論與實踐、理性與情感相融合,真正接受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律師挑錯對公正司法有益有利的事實,尊重和善待律師,維護律師的權利,理智地培養在律師挑錯的情況下辦案的履職習慣,并在此基礎上,養成歡迎律師挑錯的自覺情感。
為了促進司法者和律師基于追求法治敬畏法律維護人權的共同價值觀,而共建新型關系的努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科學的制度和機制。例如,嚴格實施誰辦案誰負責的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制,倒逼司法者尊重律師執業權利;加強律師隊伍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提高律師行業管理水平,以提升律師執業和自律能力等等。制度和機制建設任重道遠,對此,司法者與律師也需共同努力,深入細致地做好相關工作。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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