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實守信是為人之本,從業之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本要求。在訴訟活動中,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是基本行為準則,也是法律的明確要求。當事人、證人故意做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擾亂了訴訟秩序,增加了訴訟成本,影響了社會風氣。人民法院治理不誠信訴訟不僅是維護個案公正,更是在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加大了對虛假證據行為的制裁力度。我們通過推出治理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形成“倡導誠信訴訟,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社會氛圍,為鄭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7月20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集中發布一批涉虛假訴訟典型案例。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希望這些案例的發布能有力震懾那些提供虛假證據、妨害正常訴訟秩序的當事人,對試圖鋌而走險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從而更加有力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虛假訴訟案例
案例一 代理人出具虛假居住證明被處罰
原告梁某與被告韓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韓某加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為使該案件符合在二七區人民法院立案的條件,通過他人出具虛假居住證明,致本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從而使該案件在本院審理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韓某加的行為屬虛構事實,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民事案件。本院決定對韓某加罰款三萬元。另外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按照律師行業相關規定做出懲戒處理。
案例二 當事人偽造委托代理手續被處罰
董某、呂某光與張某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呂某光向本院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該“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名為董某(呂某光的配偶),受委托人為呂某光,委托呂某光代為參加訴訟,該案一審調解結案。后查明該委托書上董某的簽名和指印系呂某光偽造。因呂某光向本院出具虛假的委托書,使董某未實際參與訴訟,導致本院一審作出的相關民事調解書被依法撤銷。呂某光的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本院依法決定對呂某光罰款3萬元。
案例三 原告虛構民間借貸事實被處罰
原告徐某輝訴被告周某民間借貸一案中,徐某輝稱周某以買房為由向其借款120萬元,約定月息1分,雙方約定2018年底前還款。借款到期后,周某以種種理由推脫不還款,故請求法院判令周某償還其借款及利息。經本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輝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明其實際向被告出借過借條上載明的款項,即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經我院調查得知原告徐某輝與被告周某相互串通偽造借條,后由原告徐某輝虛構民間借貸的事實,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屬于虛假訴訟。鑒于徐某輝的違法情節我院依法決定對其罰款5萬元。
案例四 當事人偽造證明、社區居委會隨意出具證明被處罰
原告方某民訴被告劉某香、李某娜、李某碩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原告方某民向本院提交鄭州市二七區某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位于鄭州市某地一處房產系被告李某娜代其已故父親憑借選房單所選的拆遷安置房屋。被告李某娜向本院出具同一居委會開具的另外一份證明,證明該房屋系李某娜以其自己名義所選。兩份證明的證明內容相互矛盾,后經本院查明李某娜出具的證明系自己打印好后由該社區主任簽字并加蓋居委會公章,該內容未經核實。被告李某娜虛構事實,其所在的居委會未認真審核即出具不符合事實的證明,該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對李某娜處以罰款3萬元,對該居委會處以罰款5萬元。
案例五 當事人向法庭遞交偽造證據被處罰
本院審理原告胡某建訴被告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胡某建向被告提供價值60萬余元的貨物,同時由趙某支付原告貨款。趙某及其公司工作人員支付了部分貨款后尚欠308799.85元貨款未支付。在審理過程中趙某提交了一份附有原告胡某建簽名的《聲明》的復印件,聲明雙方合同已撕毀并未實際履行。對該聲明原告不予認可。雙方均稱自己如實陳述、未有虛假陳述。后經本院查明,趙某所提供的附有原告胡某建簽名的《聲明》的復印件,系趙某本人偽造。趙某提交偽造證據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鑒于趙某的違法情節,對其處罰款3萬元。
案例六 系列案件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構成犯罪 移送公安機關
涉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的系列案件起訴到本院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原告劉某剛與被告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惡意串通采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劉某剛稱,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以月息2分的利率陸續向其借款,本息共計775840元。后因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無力償還借款,經雙方協商,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將其所擁有的一處商鋪交給劉某剛經營,以劉某剛收取租金的形式來償還借款。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在一審過程中對劉某剛的主張予以認可,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本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后查明,雙方不具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沒有向劉某剛借過錢,原審中雙方惡意串通,采用偽造證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調解書,有虛假訴訟犯罪嫌疑,本院已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周某海、張某軍、王某安分別起訴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上述案例極為相似,本院均已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二七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