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本所律師告訴當事人李某某他的案件已經結束時,李某某口中喊著:“我自由了!我自由了!”,同時流下了激動的眼淚。從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到取保侯審,到案件終結,當事人李某某經歷了大悲大喜的歷程,他衷心感激本所律師為他提供的法律幫助。
2009年4月1日,李某某和父親共同出資設立河南省中原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環境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1008萬元,李某某認繳出資453.6萬元占比45%,其父認繳出資554.4萬元占比55%。
2010年10月18日,中原環境公司增加了注冊資本3078萬元,由李某某繳足。2012年,其父因身體原因不便持股,于2012年11月23日召開了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其父將自己名下的股份以456.3萬元價格轉讓給李某某的妻子尹某某名下,由尹某某持股,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尹某某因移民需要,于2012年12月2日將自己名下股份轉到她父親尹某某名下,由其父持股。2015年1月27日,中原環境公司新增注冊資本,增資部分由李某某以6000萬元貨幣投入,增資后出資比例為95.5%,尹某某登記的出資比例為4.5%。
2016年初,尹某某向公安機關控告稱李某某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職務侵占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
2016年3月28日,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對李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進行立案偵查。2017年2月,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對李某某進行網上通緝。2019年,李某某前往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自首,并于2019年3月7日辦理了取保候審。2019年7月,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向鄭州市檢察院鄭東新區檢察處提請對李某某批準逮捕。
取保侯審期間,李某某四處申冤,但均未有效果。走投無路之際,他來到本所,尋求律師的幫助。
本所接受委托后,葉青林、黃從武、魏德強律師認真分析了案情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李某某是構不成職務侵占罪的。這一案件表面看上去是一起職務侵占案,而實質上屬于因家庭矛盾引發的糾紛。李某某因與妻子尹某某感情破裂離婚引發財產糾紛,尹某某便讓自己父親控告李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
中原環境公司系李某某與父親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也是由二人足額繳納,中原環境公司實際上就是李某某與其父共同成立的“家族企業”。李某某作為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和成立時的股東,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兩次的增資也均是由其繳納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一直是李某某。尹某某與其父雖然先后登記為股東,但兩人沒有支付過任何股權轉讓款,也沒有向公司投入任何資金。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尹某某沒有履行任何的義務,不具備成為股東的實質要件,無法享有權利,也不存在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沒有控告李某某的資格。
李某某是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正常經營,財務狀況良好,其行為沒有危害到任何債權人的利益。按照《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規定,職務侵占罪屬于“侵犯財產罪”的范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侵犯了股東的權益或者侵犯債權人的利益。否則,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故,李某某難以構成職務侵占罪。
本所律師向鄭州市檢察院鄭東新區檢察處提交了關于李某某的行為不應當是職務侵占罪,不應當被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
目前,檢察機關已采納了本所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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