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具有保護穩定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功能和價值。近日,本所受理的原告侯文杰訴車玉玲、孫友和、周鶯鶯、李艷玲、孫寧、羅文峰執行異議一案中,除車玉玲之外的其他被告在購買房屋幾年后,被車玉玲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走投無路之際,找到本所代理。本所受理后,指派律師出庭參予訴訟并請求有關部門關注,后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書記俞紅秋的過問下,本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得到了圓滿的結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13年7月17日,原告侯文杰與駐馬店市新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新華公司將其建設的位于駐馬店市天中山大道東側、文明路一巷北側碧水芳庭的兩層臨街門面房,從北往南第一至第十間(包括本案當中的爭議房屋),面積約為1400平方米出售給侯文杰,房屋售價為500萬元。侯文杰取得房屋后,將房屋租賃給駐馬店市驛城區鼎臻軒火鍋店。之后,原告侯文杰多次要求新華公司協助辦理房產證,均被新華公司用各種理由推脫。
2014年10月10日,駐馬店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侯文杰將其自有的碧水芳庭從北往南第一至第十間上下兩層臨街門面房在內的房屋抵償給孟志有。
2015年10月19日,孟志有向孟美云、侯文杰出具授權書,授權孟美云、侯文杰將碧水芳庭門面房簽給孟美云、侯文杰的債權人抵債。
2015年10月21日,侯文杰與孫寧、孫友和、周鶯鶯、李艷玲、羅文峰、江俊卿、楊廣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碧水芳庭房屋分別抵償給以上七人。其中,本案爭議房屋以數目不等的價格分別抵償給孫寧等人,孫寧等人將房屋繼續出租給他人,獲取收益。
新華公司、沈新得與車玉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調解書。因新華公司未履行調解協議,車玉玲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將碧水芳庭從北往南第一至第十間上下兩層臨街門面房進行了查封。上述查封房屋中,含有本案爭議的被告孫寧等人所購買的碧水芳庭門面房。執行過程中,孫寧等人于2016年7月4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對房屋的執行。
之后,車玉玲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2017年2月22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豫17民初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執行涉案房屋。孫寧等人不服該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17)豫民終79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侯文杰與新華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判決駁回孫寧的上訴。
同案的其他購房人中,孫友和、周鶯鶯、李艷玲、羅文峰等人也分別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均被原審法院以同本案相同的理由駁回。
走投無路之際,孫寧等找到本所求助。
本所接受委托后,成立了專案小組。由魏德強主任任組長,召開專題會議,討論案件,制訂了詳細的代理方案。指派律師時向領、高銀府出庭參與訴訟。魏德強、高銀府、黃從武赴駐馬店調查,高銀府起草情況反映,分工合作,共同努力。
本所律師討論后認為:法律具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功能與價值。當前類似涉案房屋的情況(因開發商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在河南省各地比比皆是,沒有房產證但實際享有房屋所有權并實際使用房屋的情況非常多。如果按照原審法院裁判本案的思路,將會有千千萬萬個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隨后面臨著被法院強制執行,最后面臨家破人亡的悲慘下場。這樣的判決,徹底顛覆已經形成且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引發侯文杰與當事人、第三人、新華公司、車玉玲之間長期無休止的糾紛,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安定因素,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原審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本所律師研究后認為,一方面讓侯文杰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撤銷錯誤的生效判決;另一方面向有關部門反映引起上級領導的重視和關注。
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全面支持了本所律師的意見,認為:原告侯文杰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作為無獨立自主請求權第三人的侯文杰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案件中的《投資財產分配協議書》有效,侯文杰與孫寧等被告簽訂的以房抵債買賣協議是各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故,依法應當認定孫寧等人對執行標的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相反,如果認定孫寧等人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不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就意味著幾方當事人已經穩定下來的所有經濟關系、法律關系,全部要推翻,不符合法律穩定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功能與價值。
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判決: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民終796號民事判決書和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17民初87號民事判決。其他人對應的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也一并被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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