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出資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應該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下面結合案例對什么是發起人責任糾紛,發起人責任糾紛具體情形及實務觀點作出簡析。
案情簡介:A公司和B公司就共同成立C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B公司義務為,提供土地及房屋用作C公司使用,B公司同意在合作公司C成立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作成立的C公司,且由B公司負責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土地轉讓手續及房產過戶須在合作公司成立付款后半年內辦理完畢。違約責任約定為:B公司如不能履行本協議所列義務,即不能辦理協調新成立公司用地和不能在一年內通過合法的方式將C公司使用土地由合作公司購買,需向A公司賠償,無償提供已經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20年。
合作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并惡意用涉案土地使用權為第三方辦理抵押擔保,構成嚴重違約。
A公司以B公司合同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B公司以該糾紛屬于發起人責任糾紛為由進行抗辯。最后法院以該案為合同糾紛為由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發起人責任糾紛具體情形及實務觀點:
一、發起人的合同責任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的合同,合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公司成立后對上述規定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二、發起人的侵權責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或其他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部分發起人依照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其他發起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或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三、發起人、股東不按發起人協議繳納出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法》第83條第2款明確規定:“發起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可見,發起人協議是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理論與法律基礎。
發起人出資往往既是對擬設立公司的承諾,也是對其他發起人的承諾。違反承諾的出資義務,可能對公司和其他發起人的權益均發生影響,任意一方都有可能被追究違約責任。發起人變更投資方式,放棄投資,向他人轉讓投資權益,泄漏商業秘密等,都有可能影響其他發起人的權益。違反發起人之間投資協議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權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當是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雖然已足額繳納出資但未按期繳納的其他發起人,或者是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或者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盡管其出資數額和繳納時間均符合發起人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未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都無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盡管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都違約的,各自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雙方當事人都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公司法》將違約責任的請求權僅賦予了守約的發起人,未守約的發起人無權要求其他違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案例作如下評析:
1、本案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責任糾紛,屬于合同糾紛。
《公司法》九十四條規定的發起人責任糾紛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的連帶責任、對認股人返還股款的連帶責任,以及公司設立過程中過失導致損害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雖然將發起人概念擴展至有限責任公司,但是第四條、第五條對發起人責任范圍有明確的規定,指的是公司 成立時發起人為設立公司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或者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所承擔的責任。
2、B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A公司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本案中,雙方為了合作成立新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B公司沒有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已構成違約,該違約行為是釀成本案雙方糾紛的原因,B公司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綜上,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基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過失致使公司或第三人利益受損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對于發起人之間因違反發起人協議或者合作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不管合作公司是否成立,該法律關系都可由合同法來規范調整。
作者: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黃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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