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男,1988年1月出生于鄭州市二七區。2010年6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他人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載著被害人孫某某、馬某某行至鄭州市二七區南四環賈魯河橋時發生側翻,致其與被害人馬某某身上多處擦傷,被害人孫某某頭部受傷被送往醫院,被告人劉某到醫院預交了部分住院費后逃逸,被害人孫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6月28日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行車未確保安全,肇事后逃逸,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孫某某、馬某某無責任。公安機關于2010年6月29日在被告人劉某家中將其抓獲。
后經鄭州市仲裁委員會調解,被告人劉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孫某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86000元,并于2010年7月14日履行完畢。
鄭州市二七區法律援助中心將被告人劉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指派到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本所指派帖海燕律師為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
辯護律師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劉某系過失犯罪,不具有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自愿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
三、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已與被害人達成刑事諒解民事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也一再向法庭請求對被告人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被害人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五、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六、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結果: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經當庭查證屬實,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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