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米某,女,1993年7月出生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2010年6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米某伙同艾某經(jīng)預謀后,在鄭州市二七區(qū)二七塔北的路上,趁被害人張某某行走不備之機,由被告人艾某作掩護,被告人米某趁機將其挎包內(nèi)的錢包(內(nèi)裝現(xiàn)金2925元)盜走,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后贓款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鄭州市二七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將被告人米某涉嫌盜竊一案指派到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本所指派帖海燕律師為被告人米某的辯護人。
辯護律師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米某犯罪時系未成年,具有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二、被告人米某屬于犯罪未遂,具有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三、被告人米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
四、根據(jù)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米某應當依據(jù)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減輕對其的刑事處罰。
五、關于被告人米某犯罪的原因,是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除她本人所負有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審理結果: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艾某、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錢財,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關于被告人米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其系未成年人,且系犯罪未遂,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但被告人米某曾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繼續(xù)盜竊,主觀惡性較深,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二、被告人米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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