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被指控非法經營罪一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指派辯護律師的努力,本案最終完美結案,達到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和當事人權益保護效果的和諧統一。
一、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鄭州楊槐種子市場購買大量散裝玉米種子和假冒蠡玉16(玉米種子)包裝袋,準備冒充蠡玉16(玉米種子)銷售。2011年1月7日,宋某某雇傭郭某某等人在某某市鄭東新區某煙酒商貿店內正用其購買的假冒蠡玉16包裝袋對散裝種子進行分裝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清點,假冒蠡玉16玉米種子共計1852.5公斤。經鑒定,每公斤價值人民幣32元,共計價值人民幣59280元。
2011年1月30日,宋某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拘留,同日,經某某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對宋某某取保候審。后宋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無故不到案。2011年6月29日經某某市公安局網上追逃,依法被逮捕。
二、辦案經過
2012年10月8日,宋某某親屬楊某慕名來到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請求委托律師,為宋某某辯護。此時宋某某案件已到審查起訴階段。接收楊某委托后,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立即指派律師參與案件審查。
經過分析卷宗,律師發現,在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清單中,有9大袋尚未分裝為小袋的玉米種子,每大袋5公斤,共450斤。公安機關把該部分玉米種子也算在了涉嫌侵犯假冒注冊商標的部分。
律師經分析認為,該部分玉米種子并沒有裝入印有蠡玉16標志的包裝袋中,尚未被貼上任何商標,并未形成對蠡玉16商標的侵權。公安機關將該部分玉米案值計入侵權商標案值,實屬不當。若該部分不計入案值,那么宋某某的涉案數值,將達不到侵犯商標權的起刑點數額。
為確保證據真實無差錯,律師遂進一步核實證據,經多次與辦案機關溝通及會見被告人宋某某,確定該事實無誤。隨后,律師將這一情況及時向檢察院反映,并與主辦案件檢察官多次溝通,在核實證據以后,檢察院采納了律師意見,改為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判過程中,律師向主審法官詳細分析了案件的形成原因,以及對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其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并未流入市場等多個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向法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最終,法院結合整個案情,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宋某某做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的判決,被告人宋某某得以在開庭審判后第二周就刑滿釋放,與家人團聚,并能在即將舉行的兒子大婚上共享天倫,辯護律師在案件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經驗總結
本案件歷經一次取保候審、一次網上追逃、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而最終結果盡如人意,可以說辯護律師在其中發揮了關鍵性作用,其恰當的訴訟策略及完整的辯護思路,促成了本案的最終皆大歡喜。綜合本案分析,我覺著成功之處有三。
1、對于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經認真分析、仔細審核,抓住了證據中存在的問題,最終推翻了公安機關砌成的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證據之墻”。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到檢察院查閱、復制了相關的案卷材料。在閱卷過程中,辯護律師發現,某某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表明“現場查扣蠡玉16(玉米種子)46大袋,每大袋20小袋,每小袋1.5公斤;蠡玉16(玉米種子)內裝未分裝為小袋的玉米種子9大袋,每大袋50公斤裝;蠡玉(16玉米種子)15小袋,涉案價值5928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為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結合公安機關的現場照片及會見被告人筆錄,律師分析認為,未分裝的9大袋,因并未使用注冊商標,當然不能計入侵害注冊商標的案值。
按照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的每公斤32元價格計算,該筆金額達到14400元。若減去該部分金額,宋某某實際涉案的假冒注冊商標金額為4488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宋某某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罪為44880元,尚構不到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存在著嚴重缺陷。
2、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就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及適用法律錯誤部分,積極與辦案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并及時予以反駁和糾正,使案件能最大限度的朝著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向發展。
辯護律師在經過分析證據,找出證據中存在的問題之后,及時與辦案檢察官就案件事實與法律進行了溝通,并交換了相關辦案意見。檢察機關在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之后,審核了卷宗,及時更正了自己的錯誤,將罪名更正為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可以說,律師通過這種訴訟策略,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取得了階段性勝利,有效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后來審判階段的勝利埋下了伏筆。
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結合證據材料,積極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量刑的辯護意見,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恰當的量刑建議。
在法庭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其非法經營的玉米種子全部被公安機關扣押,并未流入市場,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同時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宋某某主動坦白整個犯罪過程,具有明顯的認罪、悔罪表現,屬于初犯、偶犯,請求法庭予以從輕量刑。
同時,在量刑部分,辯護律師綜合事實與法律分析,提出了實際可行的量刑建議。辯護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該法條針對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三格的刑事處罰方式:1、單處罰金;2、拘役并處罰金;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結合本案案情,辯護律師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最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可以說與辯護人的量刑建議如出一轍。辯護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議對本案的最終定性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綜合本案整個過程,我覺著本案辯護律師對該案件的操作中,有很多值得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借鑒的地方。辦理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需要律師有統一的規劃和完整的思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每一步都需要步步為營、穩扎穩打,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盡最大限度維護好我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好我們的法制尊嚴,最終維護好我們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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