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在其與被告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四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委托本所律師王東飛擔任其一審代理人。
本案由中鐵十四局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09年12月17日下午3點多,原告在江海高速公路項目部新通揚河大橋(江蘇省姜堰市)橋面進行移梁工作時不慎墜入橋下。經診斷:原告多處骨折且脾和左腎破裂。現原告行動不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經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意見為:劉某之損傷構成六級傷殘。由于被告遲遲不對劉某受傷一事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劉某申請工傷認定時已超過一年的時限,導致原告喪失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原告劉某治病的醫療費、三個月大的雙胞胎兒子的撫養費等各項費用數額巨大,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7萬多元。原告對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中鐵十四局辯稱:1、其對劉某是否受傷、受傷原因、受傷地點、受傷賠償款項均存有異議,原告應舉證證明。2、劉某所受傷時間和地點,當時是另外一家公司施工,真正的賠償單位應是該施工公司。3、原告所主張的是工傷賠償,屬勞動爭議,應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方可起訴。4、原告所主張的訴訟時效已超期。被告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
法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稱及被告的辯稱,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1、原告劉某提起的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原告劉某受傷后應否由被告中鐵十四局進行賠償,如應進行賠償則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劉某的代理人王東飛律師陳述稱劉某受傷后一直進行治療并一直與被告中鐵十四局協商賠償一事,并且被告中鐵十四局在2011年還將保險理賠款交付原告,因此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采納了代理人王東飛律師的代理意見。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劉某的代理人王東飛律師認為其受傷后應由被告中鐵十四局進行賠償。法院認為,庭審中,原告劉某已經舉證證明其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被告中鐵十四局對此無異議;另外,原告劉某在庭審中也舉證證明了其與中鐵十四局簽訂有《勞動合同》,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中鐵十四局是原告劉某的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被告應向原告劉某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但被告中鐵十四局未盡該責任。同時,原告劉某受傷后,被告中鐵十四局未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致使原告劉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綜上被告中鐵十四局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中鐵十四局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近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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