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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節當日原本所實習律師劉寧狀告本所一案實錄
發布時間:2015-11-26 10:31:55 | 瀏覽次數:

2015年11月26日,是西方社會的感恩節!當日上午9時許,大上海來的大律師劉寧,風塵仆仆,人模人樣地在寒風中再次恬不知恥地來到了他曾經實習過一年多的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博風律所)。

 

劉寧2012年12月26日來博風律所實習,2014年8月份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律師執業證,2015年4月又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轉所手續轉至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執業。2015年10月9日劉寧“大律師”一紙訴狀將培養了他一年多的博風律所告到了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理由是他在律所實習期間,律所欠他工資及各項賠償共計19萬元。博風律所接到訴狀后,依法進行了反訴。

 

那么,已經把曾經實習過的律所告到法院的劉寧“大律師”在感恩節上午令人匪夷所思地登臨博風律所干什么呢?正常人都在想:劉寧“大律師”是不是幡然悔悟來律所請求諒解的?NO!大家都猜錯了!他來律所的目的只有一個:他要告訴律所所有曾經的同仁,他在律所時,整天兜里裝個錄音手機,錄了律所有關人員的談話整整8個月,他要像“斯諾登”一樣時不時地向外界爆料博風所的“天大秘密”。同時,他還掌握有博風所所有顧問單位的電話,他要把材料都寄出去等……劉寧“大律師”驚世駭俗的言論的確震驚了博風律所的在場人員,他在一片喝斥聲中被趕出了律所辦公室。

 

2015年11月26日下午2:30分,本所指派工作人員前去二七法院應訴,到了一看,二七法院407庭門前人滿為患,原來是劉寧請來“旁聽”的眾多人員,據劉稱是上海市律師協會和河南律師協會的人員以及國內外眾多國家級媒體的記者,他要開創歷史、讓他人見證歷史……。咋一看,人數之多、氣勢洶洶,把法官也“嚇了一跳”,法官對劉寧加以訓誡,一竿子烏合之眾作鳥獸散!原告劉寧以博風律所反訴要求舉證期限為由延期審理,法院決定此案另行擇期開庭。

 

在法官主持鑒定過程中,劉寧情緒激動,雙手顫動,語無倫次,說“魏主任為什么不來?因為他不敢來!”,并揚言要為河南的律師行業做貢獻,糾正河南整個律師行業的不正之風。如果判決不支持自己訴請的第一項,則要將官司打到底,用自己的后半輩子時間,致力于解散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其損人不利己的扭曲心態著實讓人費解和恐怖!博風律所一下子都籠罩在恐怖的陰影之下,人人都害怕極了……博風律所不知道修了幾輩子的福分碰到了——劉寧“大律師”!這可是博風的驕傲呀!

 

同時,劉寧“大律師”厚顏無恥的當著法官的面對博風律所的代理人開始陣前策反工作“我在博風所時,主任的好酒我隨便偷著喝!律所的車輛我隨時偷著開,主任都不理我,可見是我混的最好,但是臨走主任卻刁難我,你們再走恐怕比我難多了,我起訴所里就是來解放你們的……”

 

在凜冽的寒風中,劉寧“大律師”灰溜溜地走出了二七區法院。晚上又是一個不眠之夜……

 

 

 

下附起訴狀一份以及本所答辯狀、反訴狀各一份



答辯狀

 

答辯人: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博風律所),住所地:鄭州市航海中路亞新投資大廈901室。

 

負責人:魏德強,該所主任。

 

被答辯人:劉寧,男,漢族,198712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東區浙橋路2892號樓1803

 

現答辯人針對與被答辯人勞動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總的答辯意見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答辯人履行了約定的實習律師培養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然被答辯人卻背信棄義,違約造成答辯人巨大損失。詳述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實習關系。被答辯人的第一至六項訴訟請求沒有請求的基礎和依據。

 

20121226日,劉寧與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不論本所的實習律師、專職律師、合作律師,還是本所的行政人員、財務人員,都適用需要簽訂該合同。而合同中明確的寫明,劉寧的身份為實習律師,他自己也知道他所領取的是生活補助,而非工資,第35條也是劉寧親筆書寫的乙方若實習結束后不再本所執業,須退還從甲方領取的生活補助,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根本不可能連自己與所里是什么關系都搞不明白,是勞動關系你領的就是工資,根本不會存在退還之說,若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培訓實習律師協議,則為生活補助,還有退還的可能,也有劉寧向律所支付實習費的可能。該合同只是律師法規定對實習律師管理的需要。

 

2013年全國律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要進一步理順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之間的實習關系……要求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實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地方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為實習人員提供生活補助的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明確生活補助的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待遇,并要對生活補助的發放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從這個規定來看,全國律協是否認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的勞動關系的:1.明確稱要理順 實習關系,否認勞動關系;2.只是要求律所比對當地最低工資待遇發放生活補助,而非工資。

 

《河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中只明確要求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需要簽訂《實習協議》,并未規定兩者之間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該規定的字里行間提及兩者之間關系的時候,全部使用的是實習關系。可見,河南省律師協會不認可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的勞動關系,而是將其以實習關系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對取得實習證的實習律師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問題的答復》中公開答復:起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諸司法,請求解決民事、行政等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爭議的具體訴訟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代理人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實習律師不得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不得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等。你(張岑)作為實習律師,不能以律師名義進行包括起訴在內的全部訴訟行為。該答復已經明確了實習律師訴訟活動實習者的地位。這就意味著實習律師就像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需要有監護人看管,實習律師要達到實習之目的必須讓律師帶著,也就是說,律師辦案根本不需要實習律師,也根本沒法子使用實習律師,律師辦案帶著實習律師是只盡義務而沒有回報的,律所之所以要培訓實習律師當然是為了培訓實習律師拿到律師證后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為律所所用。若是實習律師必須與律所有勞動關系,則不但律師法及相關規定要修改,而且律師行業也根本無法發展。所以,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根本不可能形成以出賣和使用勞動力為目的的勞動關系(特殊情況例外,要看律所與實習律師雙方之間的合意是勞動報酬還是其它)

 

可見,該《聘用合同》雖然冠以聘用之名,但實質上該合同的性質是根據簽訂人的身份的不同而有所改變的,如果簽約的職位為專職律師、行政人員等的,就是一份勞動合同;如果簽約的身份是實習律師的,則是一份委托培養合同,況且雙方均認可律所發給實習律師的款項不是勞動報酬而是生活補助且是附條件的生活補助。

 

二、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答辯人的第一至六項訴訟請求沒有請求基礎和依據。

 

既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實習培訓關系,那么就沒有最低工資標準、雙倍工資、賠償金、補繳社保一說了。至于律所給予實習人員的生活補助是雙方明確約定的,并且采用多來多得、不來不得的形式每月及時發放的,追究律所未給予的最低工資、雙倍工資、賠償金、社保都是無稽之談!

 

首先,《聘用合同》中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合法有效。以上條款都是雙方經協商所達成一致的明確的意思表示,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雙方就有權對生活補助的發放和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對于該條款,在簽訂之時,被答辯人對此并未提出異議,且親筆寫下了第三十五條,故雙方應當受到該條款的約束。

 

其次,答辯人不存在克扣、拖欠生活補助金的行為。由于本所一直采取多來多得、不來不得的形式發放生活補貼,而被答辯人劉寧常常請假,動輒十天半個月不來,更為甚者,劉寧在實習期間是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有時一、二個月不知所蹤,若是他本人與律所存在勞動關系恐怕早就被開除了!所以,對于其沒有來本所進行實習的月份,只能采取不發或者少發生活補助的方式處理,且每月劉寧在律所領取生活補助時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最后,由于被答辯人屬于無業人員,無法繳納社保,故答辯人并沒有欠繳社保。根據被答辯人申請實習律師的相關材料顯示,被答辯人提供了經查檔未就業和無業證明等文件,這是申請實習的必備文件。可見,無業是保證實習律師能夠全職實習的要件,也是對實習律師的身份定位。故對于還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實習律師,屬于無業人員,無法繳納社保,即便是實習結束領取律師證時也要求必須提供無業的證明材料,若是實習律師實習或結束時有工作而不是無業則根本不可能發放實習證和律師證,這是律師行業的特殊要求,為此,本案必須按照律師行業的特殊規定處理。

 

三、答辯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反而是被答辯人背信棄義,不僅違約造成答辯人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再三騷擾答辯人,并給答辯人造成了名譽損失。

 

答辯人為了能培養被答辯人,教導起如何書寫法律文書、如何接待當事人,帶其參與各大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宜等等,為其費盡了心思。但是事與愿違,被答辯人不僅沒有長進、不思進取,而且一心想投機取巧,不走正道。在其即將實習結束之時,語言表達能力是在法庭上連一句完整的話都不能說清楚,文字表達能力是連一篇完整的法律文書都寫不好,若是本所說法有不實之處請法庭當庭驗證劉寧的能力。同時,劉寧的品行也十分的卑鄙無恥,反訴狀上有詳細述說,在此不再贅述。答辯人念其年輕本著對其本人負責、對本所負責、對律師行業負責、對社會大眾負責的態度,暫不予其通過實習合格。但不想,被答辯人竟然假冒本所主任筆跡~幾乎可以以假亂真,不僅騙取了律師執業證,而且騙取了轉所手續所必備的文件及公章。然,不料被答辯人卻惡人先告狀,不僅拒不履行違約責任,而且敗壞答辯人名譽,卑劣之心昭然若揭!

 

綜上所述,答辯人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支持答辯人的反訴請求。

 

  

 

 

 

 

 

 

 

民事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博風律所),住所地:鄭州市航海中路亞新投資大廈901室。

 

負責人:魏德強,該所主任。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劉寧,男,漢族,19871226日出生,現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住上海市浦東區浙橋路2892號樓1803

 

反訴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訴人退還其在反訴人處實習期間領取的生活補助32700元及利息損失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違約金32700元及利息損失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劉寧在來博風律所實習之前曾在鄭州市其他律師事務所實習,由于劉寧沒有給該律所支付培訓費用,以及其他因為劉寧個人品行的原因,劉寧在該律所呆了半年以上近一年時間整天都無所事事,沒有律師愿意帶他實習。

 

201211月份,劉寧通過博風律所的時向領律師懇請來博風律所實習,在其充分了解了博風律所的條件之后,于20121227日,被反訴人劉寧與反訴人博風律所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約定:被反訴人作為本所實習律師,由律所每月給其發放1500元生活補助,但若被反訴人實習結束后不在本所執業,須退還從本所領取的生活補助。

 

201315日,被反訴人與反訴人簽訂《實習協議》,協議約定: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人員支付1000元生活補助;實習人員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全額退回實習期間領取的基本工資和其他收入。

 

實際上,本所在劉寧實習期間每月向他支付了2000元的生活補助,使其不用再為生活煩憂,可以專心實習。同時,在實習期間,本所認真履行培訓義務,在本所律師的指導和帶領下,讓他參與案件的辦理,并從中得到鍛煉和成長。

 

經過一年多的實習,被反訴人劉寧的律師業務技能和做人的品行仍遠遠達不到一個合格律師的要求標準。被反訴人為盡快取得律師執業證,在其指導律師魏德強拒絕為其簽署實習鑒定書的情況下,通過模仿魏德強指導老師及律所主任的不同身份的簽名,騙得律所行政主管加蓋了律所印章,從而騙取了律師執業申請登記,最終在20148月取得了律師執業證。

 

20148月份,被反訴人劉寧取得律師執業證后,協商與律所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因其業務技能和人品低下,加上其膽大包天采取下三濫手段不正當騙取了律師執業證,律所經過一時間的充分討論決定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劉寧請求與律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時,填寫了一份聘用合同交給律所,律所在審查時發現,劉寧在合同期間欄竟然填寫為20131227日至20141227日,月薪為4000元。無恥之心昭然若揭:其是在8月份才采取卑鄙手段騙取律師執業證的,卻給律所下套讓律所從20131227日以后為其支付每月4000元工資;明明是他本人在20149月才填寫的《聘用合同》,但是,劉寧卻將簽訂日期寫成20131227日,完全無視同一頁上由其親筆書寫的如乙方執業后轉所,則須退還在甲方領取的生活補助(不包括乙方案件提成)2013年領13200元,20141—8月份領11500。如此伎倆,當然不會得逞!

 

在律所與其協商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律所為了照顧其正常生活仍然支付了劉寧二個月的8000元生活補助。

 

劉寧也感覺到其卑鄙行徑被律所發現后實在沒法在博風律所混下去了,就提出他要轉所到上海去做大律師坑害上海市民,201411月份便離開律所,隨后不知所蹤。

 

201524日,反訴人突然收到劉寧從律所樓下鄭州市航海路上的郵局寄來《感謝信及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對本所律師和工作人員表示感謝。劉寧從來沒有與律所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律所只與其簽訂過實習律師的培訓協議,并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之說十分荒唐!依據實習律師培訓協議,劉寧轉所應全部退還其在培訓期間領取的全部生活補助。但是,劉寧無端拒絕由其親筆書寫的誓言,隨與本所發生糾紛,被反訴人劉寧伙同其父劉俊杰律師及兩個不明身份的人員來到律所騷擾、威脅律所主任魏德強。

 

更為甚者,劉寧為了不退還律所3萬多元生活補助并支付違約金3萬多元轉所,竟然趁本所主任魏德強出差之機,于2015427日,自己制做了二份虛假的《證明》和《情況說明》再次冒充主任魏德強的簽名,騙取了本所管理印章的行政主管為其蓋章使其順利轉至上海市其他律師所執業,給律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更加令人神共憤的是,20151019日,博風律所接到二七區法院通知被劉寧起訴了!律所以為是轉所糾紛呢!一看劉寧訴狀和其存在律所的檔案方知律所被劉寧騙苦了,其不但偽造簽名騙取律師執業證,而且偽造簽名騙取轉所必須的文書致律所重大損失。

 

劉寧此人行為乖張、思維反常、膽大妄為、業務技能低下、人品卑鄙無恥,且目無尊長、毫無誠信、出爾反爾、言行不一、不知感恩!(每個評語都有相對應的事實為證)一個連自己親筆簽名的事實都不認可的人,還配做人嗎?!更不要說做律師了!劉寧無視事實的無賴行徑不僅違背了當時的約定和誓言,而且辜負了本所對其的悉心培養和諄諄教誨。其一意孤行,不思悔改,變本加厲的做法,更是深深的傷害了其指導老師善良本性的感情。

 

同時,劉寧在博風律所實習期間并沒有支付律所一分錢的培訓費用,博風律所為了律師行業的長足發展卻為其發放了實習期間的生活補助,并讓其享受了律所的其他福利待遇(比如劉寧原來不會開車,他是靠所里的車輛才練會的。他不但擅自私自使用律所車輛,而且還把所里的車輛碰了56次,所里花修車費5千多元,也沒有讓其賠償等等)。在其明知其與博風律所沒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韙欲通過訴訟敲詐律所19萬元,足見其心術之惡毒!業務之低下!劉寧無中生有起訴博風律所的行為和其他情節已經構成犯罪,律所堅決依法維權,徹底清除混進律師隊伍的害群之馬,維護律師行業的形象!從而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被反訴人劉寧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虛構其與律所存在所謂的勞動關系,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企圖通過訴訟敲詐博風律所,不但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而且依法還應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責任;進而,被反訴人劉寧的違約行為給反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公判,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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