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時向領辯護的被告人高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于近日在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審判決高某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本案中時律師的成功辯護,不僅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也體現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積極作用,達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與趙某某、李某某、馮A、馮B等人酒后相約到禹州市南環路西段“皇家壹號” KTV307房間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趙某某相繼到307房間內的衛生間解手,期間二人因言語不和發生廝打并將衛生間墻上玻璃鏡撞破,高某某撿起一玻璃碎片猛刺趙某某頸部,趙某某血流不止,高某某將趙某某扶出衛生間,讓同行人打120電話急救。120趕到后,經檢查趙某某已經死亡。經鑒定,趙某某系被刺器刺破左側頸總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KTV工作人員發現后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將高某某抓獲。
2014年2月,高某某家屬來到本所,與本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簽署授權委托書。本所指派時向領律師為高某某的辯護人,時律師接手本案后,先后多次到禹州市看守所會見被告人高某某了解案情,并到許昌市檢察院復印了本案案卷材料。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案情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符合本案的辯護策略。時律師和高某某家屬一起就民事賠償部分多次和被害人趙某某家屬進行溝通協商,時律師從法律、社會以及家庭等方面耐心地給雙方家屬講解分析,雙方家屬對時律師的分析表示認可。被害人家屬最終接受了高某某家屬的民事賠償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并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對于本案,時律師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是在酒后傷人,屬激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有救助行為,認罪悔罪,民事部分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建議對高某某從輕處罰。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時律師的辯護意見,對高某某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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