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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本所代理河南省銀投實業有限公司訴河南盛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獲得終審勝訴,為銀投公司直接挽回經濟損失一億元
發布時間:2015-01-20 16:01:45 | 瀏覽次數:

河南盛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盛煌公司)訴河南省銀投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銀投公司)合同違約,一審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所律師魏德強、尹敏作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在一審中反訴盛煌公司拖欠銀投公司借款及利息一億多元。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本所律師遂代理銀投公司上訴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二審法院作出重大改判,本所律師為銀投公司直接挽回經濟損失一億元,又為本所輝煌的勝訴戰績增添了濃厚的一筆!

 

第一部分:案情簡介

2008年9月5日,銀投公司(甲方)與盛煌公司(乙方)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合作開發位于鄭州市中牟縣商都大街與萬三路交匯處的雍景·三和郡項目。該《合作開發協議書》第二條第1項約定“甲方提供5450萬元作為該項目建設資金;乙方以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協議簽訂后,銀投公司分別于2008年8月19日、2008年9月11日、2008年9月15日等共16次向盛煌公司投資5450萬元項目建設資金,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雙方履行合作開發該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盛煌公司請求銀投公司追加1000萬元的投資款。2008年12月8日、12月17日銀投公司指使漯河市天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給盛煌公司分別轉款600萬元、400萬元。至此,銀投公司共向盛煌公司投資6450萬元資金。

雙方在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五條約定“因乙方(盛煌公司)原因致使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無法進展,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甲方(銀投公司)提前撤出時乙方應返還甲方所有投資資金,并按甲方所投資金的兩倍賠償甲方損失。”在施工過程中,因盛煌公司挪用投資款等原因,致使本應在2010年8月28日竣工的項目逾期近4年尚未完工,現該項目施工進度極其緩慢,竣工驗收遙遙無期,盛煌公司已構成違約。

2012年3月1日,銀投公司、盛煌公司及銀投公司的債權人共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銀投公司的35653074.02元債務轉讓給盛煌公司。剩余34797051元投資款被盛煌公司一直占用至今。

為了解決困境、討回公道,銀投公司委托本所律師準備訴訟事宜,不料盛煌公司竟然惡人先告狀,搶在我們面前向法院起訴,狀告銀投公司合同違約。

 

第二部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原告盛煌公司訴稱,銀投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投資款,總共只投資3600萬元,且拒絕依照合同繼續投資并抽回大部分投資項款,并要求解除合同。盛煌公司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2725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針對原告的訴求,本所律師代理被告銀投公司答辯并提起反訴:一、反訴人(銀投公司)與被反訴人河南盛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煌公司)合作開發“雍景·三和郡”項目,反訴人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投資義務。二、被反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完成該項目開發,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反訴人應返還銀投公司投資款34797051元及相應利息。三、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及《合同法》的規定,盛煌公司應賠償銀投公司應得的1.5億元預期利潤。

訴訟過程中,銀投公司將其反訴請求第二變更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盛煌公司按1.5億元賠償銀投公司預期利益損失(“雍景·三和郡”項目雙方約定開發預計凈收益為2億5千萬元,其中,銀投公司可分配60%為1.5億元)。

一審法院審理結果: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鄭民四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駁回河南盛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河南省銀投實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第三部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判決下達后,本所律師代理銀投公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鄭民四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項判決內容,并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原審訴訟費、二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已經按照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和《補充協議》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并將投資款6450萬元全部支付給了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不僅沒有依約全部履行合同義務,反而大肆挪用投資款致使合作項目沒有如期完工。被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原審判決罔顧事實,枉法裁判。

(一)原審判決認為“依據雙方協議,雙方關于投資款如何收回、回收條件的成就等均約定不明”,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二)對于被上訴人提供的會計憑證和財務檔案,一審判決以上訴人未發表質證意見為由不認定被上訴人將投資款挪作他用違背客觀事實。

(三)一審判決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驗收,項目凈收益無確切數字依據,雖然補充協議約定了利益預計凈收益和分配比例,但該協議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為由對上訴人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不予支持違背法律。

三、依據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上訴人的原審反訴請求應當全部得到支持。

(一)被上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完成該項目開發,雙方已無法繼續合作,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訴人應返還上訴人投資款34797051元及相應利息。

(二)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及《合同法》的規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應得的1.5億元預期利潤。

在本所律師的努力下,二審法院做出重大改判,以下是二審審理結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公開審理,判決:

一、維持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鄭民四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鄭民四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河南盛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河南省銀投實業有限公司借款28846925.98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以6450萬元為基數計算,自2012年3月2日起至本判決限定的還款之日止以28846925.98元為基數計算)。

截止到2015年1月28日,河南盛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償還南省銀投實業有限公司現金及利息共計10408180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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