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智勇與梁峰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早已審理完結。本所律師魏德強作為被告梁峰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在一審中反訴原告孫智勇拖欠被告梁峰工程款。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判決有了結果:駁回原告孫智勇的訴訟請求;反訴被告孫智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反訴原告梁峰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
案情回顧:
2012年8月26日,孫智勇與梁峰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孫智勇(甲方)將位于鄭州市中原路與秦嶺路交叉口西北的鄭州萬仕達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仕達酒店)的室內裝潢裝飾工程(除家具、電視、空調、熱水主機、電梯外)一次性包工包料大包給梁峰(乙方)施工,工程造價為225萬元,施工總期限為90天,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
在施工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孫智勇以梁峰違約延誤施工進度為由將其告上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梁峰向其支付違約金391500元。
答辯及反訴
本所律師魏德強代理被告梁峰接手此案,提出答辯及反訴:一、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原告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已無必要;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違約,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數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3915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被告在施工中應原告的要求增加、變更了施工項目和范圍,實際工程造價比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增加約90萬元;四、被告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對于增加和變更的施工項目也已履行完畢;五、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由被告包工包料施工,而是自行購買了許多材料后又加價賣給被告,致使被告增加了施工成本;六、由于酒店內的空調、消防過程遲遲不能安裝到位,影響到被告的施工,致使被告的工期延長;七、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多次向原告催要合同約定的剩余工程款69萬元及增加、變更后新增加的工程款約90萬元,但原告一直未予支付。綜上所述,被告沒有違約,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提起反訴,請求依法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工程款69萬元;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增加、變更的施工項目的工程款約90萬元(以實際鑒定數額為準);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144000元(以實際鑒定數額為準);本案的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公開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所稱被告延誤工期的事實經被告舉證、鑒定,責任不在被告;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工期延長是被告原因造成的;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沒有依據,故本院對原告解除《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反訴被告自認反訴原告于2013年2月初退場,萬仕達酒店于2013年4月份已開始營業,說明萬仕達酒店已裝修完畢并被反訴被告占有使用。且反訴被告占有使用萬事達酒店已超過一年的保修期限,反訴被告也未提交反訴原告裝修質量不合格的相關證據,故反訴被告應將剩余的工程款480068元支付給反訴原告。
法院判決:
一、駁回原告孫智勇的訴訟請求;
二、反訴被告孫智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反訴原告梁峰支付工程款480068元;
三、駁回反訴原告梁峰的其他反訴請求。
|